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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监会就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征求意见

2022-12-20| 发布者: 中国商讯网| 查看: 144| 评论: 3|来源:互联网

摘要: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,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,推...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有关健全资本市场功能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大部署,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,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,加强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规范,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承担起“看门人”职责作用,近日,证监会研究制订了《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

  据介绍,近年来境内信用债市场增速较快,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,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发展模式转型,债券市场正由“量的扩张”转向“量质并重”的发展新阶段。中介机构是债券市场重要参与方,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,应着眼于压实机构责任,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,提升监管效能,为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。立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全局,迫切需要对债券中介机构全流程执业加强规范管理,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监管要求。

  《指导意见》着眼于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,明确了服务高质量发展、强化履职尽责、深化分类监管、严格监管执法等4方面原则;提出了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、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、强化质控、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、依法加强监管、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5个方面共14条措施。

  在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从项目遴选把关、信息披露、发行承销、受托管理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,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。主要包括:一是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,充分掌握发行人经营、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,引导发行人合理规划融资结构,切实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。二是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,对影响偿债能力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。三是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,包括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、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挂钩、规范簿记建档过程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。四是要求主承销商切实转变“重承销、轻受托”的观念,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。突出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踪监测和主动管理义务,引导证券公司高质量债券执业。

  在依法加强监管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、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内容。一是制订公司债券中介机构监管工作规程,完善承销机构、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,压实尽调核查责任。完善发行定价、承销配售等规则,建立集中簿记建档发行系统,加强发行合规管理,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。二是坚持“受理即纳入监管”要求,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、全链条监管机制,加强检查督导,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。进一步健全债券风险及违规问题监管台账,以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为原则开展现场检查,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。三是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,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,促进优胜劣汰,引导证券公司不断提升债券承销业务质量。

  在完善立体追责体系方面,《指导意见》立足压实中介机构责任,坚持发行人、中介机构一体追责。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,依法打击“结构化”发债和返费等承销环节违法违规行为,规范市场秩序。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,坚持“双罚制”原则。同时,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,强化综合执法震慑。

  下一步,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的意见建议,尽快推动《指导意见》的发布实施,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质量,为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基础,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。

(文章来源:经济参考网)

文章来源:经济参考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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